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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贏誠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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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細則-獸藥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十六條  獸藥廣告

            1、發布獸藥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

            3)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的《獸藥廣告審查表》(原件);

            4)境外生產的獸藥廣告還應提供:

            a)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以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b)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c)境外獸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獸藥廣告委托書;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2、不得發布廣告的獸藥:

            1)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藥劑;

            2)所含成分的種類、含量、名稱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的獸藥;

            3)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的,有毒副作用的獸藥;

            4)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

            3、獸藥廣告中禁止出現的內容:

            1)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藥到病除”、“根治”、“安全預防”、“完全無副作用”等;

            2)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內容;

            3)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獸醫醫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獸醫、用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4)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5)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范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不得出現違反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用語和畫面。

            4、須與獸藥廣告同時發布的內容: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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