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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贏誠傳媒

            誠在當下,贏于未來,實現企業與消費者共同價值

            第二章 細則-食品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十八條  食品廣告

            1、發布食品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須提供《生產許可證》;

            3) 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須提供《食品流通許可證;

            4)產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

            5)進口食品須提供《進口報關單》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 

            6)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2、食品廣告注意事項:

            1)禁止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2)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具體規定須等《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定稿出臺);

            3)不得利用醫療機構、醫生、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

             4)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或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并不得宣傳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5)保健食品廣告主須提供:

            衛生部核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口保健食品還須提供《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原件)。

            廣告內容中應自始至終標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保健食品標識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警示語。

            保健食品廣告僅宣傳產品名稱的(廣告中未出現產品包裝),可不報批,無須提供《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

             6)新資源食品廣告主應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準文件》。廣告內容中應標明批準文號。

             7)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主應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準許生產的批準文件。廣告內容中應標明批準文號。

             8)廣告有夸大效果的須標明“產品以實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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