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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贏誠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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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細則-商業特許經營類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四十三條 商業特許經營廣告

            1 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許可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2 特許經營廣告主須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合法企業,其注冊資本須在100萬以上(含100萬),且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

            3、 特許經營廣告主應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4、 發布特許經營類廣告,應當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

            2)商務部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

            3)特許人擁有的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2家直營店的營業執照;從事餐飲類特許經營業務的,廣告主還須提供2家直營店的餐飲許可證。(在20075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此款規定)

            4)質量檢驗機構針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經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5)廣告中涉及對商品或服務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附贈、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并提供與其表述一致的實際合同協議;

            6)廣告中的薦證人須書面確認自己所闡述的觀點與內容真實、有效,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加盟商作薦證人的,除了上述資料,還應提供《營業執照》;

            7)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資料。

            5、特許經營廣告應當保證其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確保公眾對廣告內容(如特許經營范圍、投資用途、附加條件等)有充分了解,不得夸大或隱匿關鍵內容,或提供虛假信息。對于有風險的投資項目,必須在廣告中予以說明,不得利用廣告欺騙或誤導公眾。

            6 特許經營廣告的畫面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不得抄襲或借用他人拍攝素材及畫面。

            7、 特許經營廣告中禁止出現以下內容:

            1)未經國家授權部門批準生產或未經權威機構認可、推廣的所謂“高科技”設備或產品,如:“秸稈氣化爐”;

            2)對投資項目承諾回報、利潤、服務等內容,諸如使用:“投資少,見效快,回報高,收益大”、“1-2個月就能收回全部投資”、“ 一成付出,十成收獲,省時,省力,更省心”、“零加盟費、投資好,利潤高,零風險”、“免費培訓,無須代理費,1-3折進貨”等承諾性用語;

            3)明示或暗示無須注冊資本或經營許可,只須支付較少費用或購買設備即可隨意經營;

            4)明示或暗示“回收產品”或“抵押金退還”等有絕對化保證的;

            5)廣告畫面中出現“財富熱線”等相關內容的;

            6)表述中涉及虛假、夸大或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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