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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贏誠傳媒

            誠在當下,贏于未來,實現企業與消費者共同價值

            第二章 細則-金融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三十四條  金融廣告

            1、發布金融類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發布銀行廣告須提供《金融許可證》;

            3)發布保險廣告須提供《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

            4)發布證券類廣告須提供《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5)發布第三方支付業務廣告,須提供《支付業務許可證》;

            6)發布儲蓄、信貸廣告,應提供上一級人民銀行出具的批準文件;

            7)發布信托、租賃廣告,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出具的批準文件;

            8)股票發行、上市廣告,視情況提供下列證明:

            a)中央企業發布股票發行、上市廣告,須提供其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準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復審同意的證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準予上市的批準文件;

            b)地方企業發布股票發行、上市廣告,須提供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準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復審同意的證明和上市(上海、深圳)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準予上市的批準文件。

            9)發布其他與股票有關的廣告(如: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分紅派息或配股說明書、年度業績報告等)應當提供當地省級和計劃單列市證券主管機關,及上市地證券主管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

            10)發布投資基金證券廣告,須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批準文件;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2、禁止在廣告中推薦或夸大宣傳個股。發布股票、基金廣告應在顯著位置標注“股市有風險,投資者須慎重入市”等忠告語。企業或股票上市等慶祝內容的廣告語,可不標注“投資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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